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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词

来源:应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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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尚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富民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 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抢劫犯罪,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被告人##在本案中都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引起案件的起因也不是被告人##,从所起的作用来看,仅仅是参与者。(略……见起诉书审查查明:1,2,3,4条)根据刑法17条第三款及27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本案中,均起着次要的作用,与其它被告相比,应当属于从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要充分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系自首。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于201110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略……见卷宗第7),主动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已有了清楚的认识,表示今后要学法、知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被告具备上述情形,对被告适用缓刑,更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合议庭对本案被告依法减轻处罚,恳请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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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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