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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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和生父母于子女之间的相同?

来源:郎康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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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和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答:继子女,是指丈夫对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或妻子对丈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名分型,即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该继子女虽然没有成年,但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②共同生活型,即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或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此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③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此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也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双方之间才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共同生活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则因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收养型”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则因双方已经形成收养关系,双方之间也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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