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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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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

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是可以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于在劳动合同期间,单位没有依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可以以此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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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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