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1
人浏览
问: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
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是可以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于在劳动合同期间,单位没有依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可以以此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由王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兵律师咨询。
王兵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172人好评:24
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