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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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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审理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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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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