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应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前言
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实际用款人可能会以亲戚朋友的名义向他人借款,从而导致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符的情况出现。例如,甲需要资金,准备向乙借款。但乙出于对甲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甲提供借款。甲向还款能力强、信用度高的丙求助,由丙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甲使用。那在此时,若出现甲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乙应向甲还是丙主张权利?
问题与观点
上述问题的实质就是当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符时,应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与出借人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出借人应向借款人追究还款责任。至于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2.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用款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实际上借款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是用款人与出借人。借款人只是代表用款人借款,并非真实借款人,故最终还款责任应由用款人来承担。
3.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那在实践中的是怎么处理的呢?主流裁判观点基本都是采取了第一种观点。当出现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符的情形时,如果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已被认定有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款项交付后,借贷行为实际已经完成,即便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而是将该款项交由用款人来使用,该行为也是属于借款人支配款项的行为,与出借人无关,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之时对用款人是明知的,且各方的真实意思是以借款人之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实际上由用款人来履行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借款人并未参与到合同的履行中,此时应认定用款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此外,若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却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赖而出借款项,要求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难以认定出借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款项出借给用款人,故仍应认定借款法律关系发生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并由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当出现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符的情形之时,还款责任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应基于合同相对性进行处理,但实践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