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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婚事告吹,为结婚购房的出资,应按对房屋出资额比例进行分割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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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陈小姐和房先生经过近3年的恋爱,在2015年开始筹办婚事。20157月,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与上家约定,房屋总价588万元,其中房先生贷款50万元。获知准女婿选好了婚房,并打算贷款购房,陈小姐父母当即表示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以减轻房先生的贷款压力。

此后,陈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购房定金16万元,后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先生101万元。有了陈小姐父母的帮助,房先生未申请贷款,而是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在829日与上家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

但在婚事筹办过程中,陈小姐与房先生的感情生变,2015年年底,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婚没结成,房子还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这让陈小姐父母颇为不满,两家人为此多次进行协商。在陈小姐父母看来,117万是为女儿结婚目的而与房先生共同出资购房,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女儿的名字,但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当时房款及中介费等总共花费607万元,女方出了117万元,应享有19.2%的份额,按照该套房屋目前市场价820万元计算,至少应拿回157万元。为此,陈小姐及父母一同将房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小姐父母出示了一份房先生所写的收条,收条载明:收到陈小姐父母共计117万元,用于共同购买**路房屋,作为结婚用房。对此,房先生辩称,这张收条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初受到欺骗和胁迫下才写下的。房先生还称,117万元实际上是借款性质,同意分期偿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按照老陈夫妇出资额占购房总支出额的比例,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19.2%的份额,并按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转让价820万计算,判决房先生应支付房屋折价款157万元。

以案说法

问:陈小姐父母的出资应如何认定?

答:陈小姐与房先生系恋人关系,双方恋爱时间近3年,从双方举证情况看,确有为结婚购房的意思表示,房先生将陈小姐父母的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该款项的用途和购房目的,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系争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现购置房屋后,陈小姐与房先生终止恋爱关系,购置的房屋虽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结婚即分手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至于房先生所辩称的收条是在受欺骗、胁迫情况下书写,缺乏相应证据,法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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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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