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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于近因所致损失

来源:朱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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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于近因所致损失

 

——江西石城法院判决陈汇宾诉太平洋人寿保险赣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裁判要旨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限于承保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2009417,陈标满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009422,被告出具个人人身保险单给陈标满,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陈标满,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陈汇宾,险种名称及款式为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417零时起至201041624时止,保险费350元、保险金额25万元。20091020,被保险人陈标满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摔倒至路边小河中死亡。20091021,原告陈汇宾同意将陈标满的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及检验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被告于同日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标满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同日在石城县殡仪馆对陈标满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及解剖。20091130,鉴定中心出具了赣济司鉴中心[2009]尸检字第60号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陈标满的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I级)性心脏病猝死,饮酒、摔跌或劳累可能导致冠心病发作死亡的诱发因素。原、被告收到鉴定机构的尸体检验意见书后均未提出异议。

  2009122,原告陈汇宾向被告提出了人身保险理赔申请。同年1228日,被告以被保险人陈标满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I级)性心脏病猝死,不符合《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由,作出了拒绝赔偿保险金的决定。保险受益人陈汇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保险金25万元。

  裁判

  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陈标满向被告投保,被告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险种为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形成了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充分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均应遵循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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