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咬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承担分析
近几天,老虎咬人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媒体曝光的当天园区监控视频显示,7月23日15时,一辆白色轿车在园内道路缓缓停下,10秒后,白色轿车副驾驶座车门打开,一身着浅色连衣裙的年轻女子下车,来到驾驶员所在一侧,驾驶员打开车门与之对话。15时0分23秒,一只老虎从身后扑来将其叼走。驾驶座上的一蓝衣男子迅速下车追了上去。7秒后,坐在后座的一名年长的女子也下车救人。事发当晚,该野生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两人被老虎咬之后,一人当场死亡,还有一人被动物园的车送到了延庆区人民医院救治。
监控视频显示,老虎咬人后,白色轿车附近一辆墨绿色吉普车立即赶到现场。延庆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此事的新闻发言人王表示,该车就是园区的安全保障巡逻车,“她下车之前,巡逻车还用喇叭喊,让她别下来,她还是下来了。”
王表示,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她还称,动物园不仅有很多标示牌提示游客不要下车,巡逻车也会循环广播进行提示。
在园方出示的一段小视频中,记者看到,东北虎园墨绿色的铁门紧锁,门口贴有“动物散放,关好门窗,锁好车门,严禁下车”的告示。在园方出示的另一则小视频中,记者看到,白虎园门口同样贴有该告示。
游客一死一重伤的后果,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于此事例看,虽然该野生动物园已有广播提醒、标示等宣传措施,对于这种具备高度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是单纯的警示和宣传行为,更不能以游客签订过相关责任书为由,就可以放松对安保责任的履行。作为管理方,动物园应该意识到这样的游园项目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应该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充分考量并严防死守,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野生动物园虽有安保不当之责,并不意味着它负主要责任。无独有偶,2012 年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刘女士自驾游玩野生动物园,内急下车小解,被虎咬伤。刘女士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被告虽然尽到了提示等责任,但对于防范危险发生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因此被告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20%的责任)。而此事例会不会如上述相同担责结果,还有待时间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