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不相干的不宜扯在一起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30
人浏览

不相干的事不宜扯在一起

据某报报道“停车不缴费可能计入信用记录”,文中说,“届时不缴费将和车主信用挂钩,可能会影响车辆年检”。其他不说,就说一下不交停车费与年检有什么关系吧,虽然报道中只是说可能影响车辆年检,不一定实施,但笔者认为也不妥,有吓唬人之嫌,这种想法就不应当有,更不宜实施。

国人搭车收费的事过去太多,但现在越来越少。曾几何时,“不交社会抚养费,不给办户口”、“不交农村养老保险费,不给办结婚证”、“不交农业税,不开建房证明”等等,把一些有关部门本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方式去做的工作,在群众必办手续的环节设置卡口,不相关的事,全部放在一箩筐,逼迫群众就范,无奈之下不情愿交费。这样做确实减轻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负担,但你要知道这是你懒惰行为,进而是违法行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部分做法已得到有效改正。现在将停车交费与车辆年检“搭”在一起,是“开倒车”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休矣。你应当考虑的是怎么样提高服务、怎么样制定合理措施、怎么样公布信息,让群众自觉自愿乐于交费,道路本就是公共的,你收的费用到哪里去了,总归有个交代吧?这才是你真正要做的工作。动不动就采取让人反感的方法,利用公权力去简单粗暴去卡去勒来推进工作,只能让人更反感。

将停车费的收交与车辆年检挂钩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德国证或机动车条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据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将停车费的收取与车辆年检搭一起,显然违法。

停车交费收交双方是民事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民事行为。占用道路公共资源停车收费,本质不是和小区停车收费一样么?我停车,占用资源,交纳相应的费用,不交费是违约行为。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界定不交费行为违法,在此基础上,让未交费者在通过合法界定后,如果需要交费而仍不交费者,进而搞什么失信,也让人心服口服。但你说,你道路停车未交费不让车辆年检,那小区停车不未交费,是不是也不让年检呢?法律面前也该人人平等吧。

以上内容由石志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石志忠律师咨询。
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律师
帮助过 6928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大厂新华路517号扬子饭店内4号楼408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8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大厂新华路517号扬子饭店内4号楼4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