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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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规定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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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事民事赔偿有规定

某人高空抛物,不幸的是恰好落在一行人头上,致其重伤濒临死亡,现在在医院抢救,费用巨大,无力支付;某人已因涉嫌犯罪被刑拘,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理由反正要负刑事责任坐牢,就不需要赔偿了,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受害人因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失,只赔偿实际物质损失。以前可以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均不再支持(交通事故除外)。《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更新换代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现在打伤一个人,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杀死一条生命,犯罪人可能的经济负担就是丧葬费,等于杀一个人只赔偿3万余元。但反过来说,面临的刑事责任是严重的,判处有期、无期甚至死刑都有可能,但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往往是从轻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相当一部分对有关规定有误解,认为坐牢了,就豁免了民事赔偿责任,什么钱也不用掏了。例如本起案件的涉案人。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除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外,其他的该赔偿还得赔偿。《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地不越雷池、第三款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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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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