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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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合同主体具有相对性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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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具有相对性

某学校食堂是外包给一个餐饮公司的,小罗经朋友介绍,承包了某学校的一个食堂窗口,交了5万保证给餐饮公司。现在餐饮公司不做了,找餐饮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推三阻四的。他想知道是向是学校,餐饮公司索要保证金?

律师解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是“之间”,就说明肯定会有谁和谁“之间”才有合同,就是说合同主体具有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本案餐饮公司向学校承包了食堂,与学校之间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小罗从餐饮公司又承包了一个食堂窗口,又形成了一个承包合同关系。且不论餐饮公司的这种“分包”是否合法及符合学校与餐饮公司之间的约定,因为学校为了保证伙食的质量和卫生,可能会在与餐饮公司的合同中限制餐饮公司再行转包或者分包。仅就合同而言,两份合同的相对方是有所区别的,分别是学校与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与小罗。在餐饮公司与小罗的合同中,餐饮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收取了小罗的保证金5万元,现在合同终止了,应当依据合同中有关保证金条款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理。

尽管小罗实际上是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但学校与小罗之间没有合同,也未曾收取过保证金,对保证金争议无从知晓,甚至对餐饮公司是否“分包”的内部管理也不知情。因为小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责任,学校也只是向餐饮公司追究,不会去向小罗主张,至于小罗最终承担什么责任,是餐饮公司和小罗之间的事。综上,小罗的合同相对方是餐饮公司,理所当然要求餐饮公司与其处理保证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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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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