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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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共同投资应当先订立协议以避免纠纷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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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应当先订立协议以避免纠纷

王先生咨询,五年前,与弟弟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当时因为自己在南京缴纳社保不满一年,不符合限购规定,所以房产仅登记在弟弟一个人名下,现在已经取得房产证。现在房屋价格大涨,弟弟也有家庭,现在不认可当初双方出资共同购房,只认为是借了王先生的钱买房。因为王先生当初与弟弟共同买房时,没有协议,只有出资20多万的银行记录。证明是与弟弟合资买房有一定难度。念及弟兄之情,也不想争了,但弟弟也尚未出具借条给他,担心时间长了,弟弟假如连借款都不认可了,就让人难以接受了,问如何处理这件事?

律师解答:首先对于王先生顾及亲情为重,看淡钱财的品德点个赞。对于这件事,虽然其弟弟说认可是借款,但还没出具借条,从道德角度讲,确实存在较大风险,因为前面合作买房,因为没有协议,房屋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现在房子涨价,就把哥哥撇到一边去了。这不就是活生生的教学例子吗?这种作为,谁还敢信任?所以有必要理清关系。

律师认为可以达成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毕竟当初双方是有共同投资合意,而没有借款的意思,有款项支出但不是借款关系,还是如实叙述比较好,也更有说服力。通过协议,说明前因后果,如双方何时何地在何处共同出资购买何房产,王先生出资多少,现在房产权证登记在弟弟一个人名下,对购房事实、王先生出资行为及数额进行确认;现在王先生放弃产权,产权归弟弟所有;弟弟返还房款给王先生,并约定何时偿还,如果不还承担何种责任。这样将来如果弟弟不履行返款义务,王先生向其主张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如果仅出具一份“借条”,但因为借款数额较大,如果发生争议,按相关司法规定得出具转款记录,无形中频添了多少麻烦;况且事后补借条,又与当初汇款时间、收款人又难以吻合。如果诉讼,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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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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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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