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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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和经产权单位同意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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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得经产权单位同意

柳师傅,1969年出生。原由父亲承租的公房位于大厂街道某社区,在2014年变更到柳师傅名下,由柳师傅承租。现父母又想变回到他们自己的名下,是否可以?

律师解答:所谓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房,产权为国家或单位所有,用于向符合相关条件的城市居民或职工出租、出售,公有住房具有福利性质,享受承租或买受公房权利者的条件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一般得结合家庭收入、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状况等多种因素。

公房的所有权姓“公”,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占有权,无权再以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处分。故此,变更承租人应得到产权单位的同意,并且新的承租人也得符合相应条件。对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应向产权单位申请,由产权单位按照公租房产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所以,柳师傅可以就此问题向产权单位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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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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