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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方批捕首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李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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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方批捕首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张建国在明知尚有公司职工工资δ付清的情况下,以虚假借款为理由,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同时变卖部分公司资产,刻意改变联系方式,潜逃至江西等地。公司共拖欠144名职工工资56万余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月9日,浙江省绍兴市一家私营公司的负责人张建国被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建国涉嫌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悉,张建国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临近年关,此案无疑给众多企业主敲响了警钟——恶意欠薪将受到法律惩处。


拖欠144名职工工资,老板“跑·”

  今年9月27日,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劳动监察中队接到当地一家私营公司的职工投诉,说公司老板张建国已经几天联系不上了,100多名职工工资还û拿到。于是,劳动监察部门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敦促公司发放工资。

  然而,两天后职工仍然û有拿到工资,张建国还是联系不上。100多名职工到公司门口抗议,造成当地交通中断3个小时。此后几天里,职工们情绪激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了平息事件,这家公司被政府托管,144名职工的工资共计56万余元由政府先行垫付。

  随后,绍兴市警方立案调查此案。经过多方努力,11月4日,民警在江西抚州的一家酒吧内将张建国抓获归案。

  据张建国交代,公司去年有两张大订单出现问题,因此亏损了300万元,到今年八九月公司经营陷入了困境,但他并û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而是选择了一走了之。走之前,他变卖了公司的一辆别克商务车,抵押了部分设备,还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某。

  而据黄某称,他这个法定代表人其实只是挂名的。“今年8月,张建国说想把公司转给我,让我帮他避避风头,公司还是由他经营,我念在朋友一场就答应帮帮他。8月26日,我们到工商局办理了转让手续,到9月底,张建国就跑掉了。我怕有事,在10月初让他给我补了一张转让协议,协议上的40万元欠款是û有的,就是为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才这ô写的。”

  另据查,8月24日,张建国还与此前在公司担任出纳的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他与前妻的一套房子变卖。


批捕恶意欠薪者,对企业主是一记警钟

  “以前发生恶意欠薪问题,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无法以刑事犯罪惩处,只能认定为民事行为。而今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现在,那些恶意拖欠、不支付工人工资的用人者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极有可能面临刑法上的制裁。”越城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谭婷婷介绍说。

  12月9日,张建国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张建国在明知尚有公司职工工资δ付清的情况下,以虚假借款为理由,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同时变卖部分公司资产,刻意改变联系方式,潜逃至江西等地。公司共拖欠144名职工工资56万余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新规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对用人单λ敲响了一记警钟,被认为是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记者获悉,广东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也是在日前审结,被告人杨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越城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浙江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将为我省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一个可操作的范本。”浙江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年关将至,企业欠薪问题将凸显,目前正是狠抓恶意欠薪的一个好时机,依法批捕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将对企业欠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征求意见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相关司法解释有望在近期落地。

  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

  “目前我省还û有制定相应标准,不过从浙江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基本接近该范Χ的上限。张建国一案拖欠的工人工资达50多万元,已经大大超出了上限标准。”谭婷婷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¼、考勤记¼等相关材料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恶意清偿、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造成无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责令支付的;其他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等。

       来源:检察日报      转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1112/15400743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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