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中没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判驳回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1
人浏览

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中没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判驳回

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以来,被告王x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套管、顶丝用于对外出租,双方口头约定钢管每米/每天的租赁费为0.011元,扣件每件/每天租赁费0.006元,套管每个/每天租赁费0.01元,顶丝每个/每天租赁费0.02元。原、被告于2015621日对租赁物进行了清算,确认截止到201541日,被告王x共欠原告钢管7264.2米、扣件580个、套管758个,租赁费23972元,被告王x在清算单上签字。后被告又从原告处拉走钢管10700米,返还5187.5米、套管580个,并于2015611日前后送回了部分租赁钢管、扣件和套管,与清算的租赁物品相互抵冲后,被告王x共欠原告钢管12776.7米、扣件580个、套管270个。欠原告清算时的租赁费23972元,后期租赁的钢管租赁费68780.1元、扣件租赁费1983.6元、套管租赁费1584.6元。被告王x共欠原告上述各项租赁费共计96320.3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x租赁原告陈刚的钢管、扣件和套管等,双方进行了清算,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存有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x未返还租赁原告的建筑用钢管12776.7米、扣件580个、套管278个,拖欠租赁费96320.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王x该拖欠原告租赁物和租赁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原告没有提交被告微山县xx有限公司与之发生租赁业务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原告的建筑用钢管12776.7米、扣件580个、套管278个。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96320.3元(租赁费计算至2016623日),其后的租赁费计算至钢管、扣件、套管全部返还之日止。驳回原告对被告微山县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陈x与王xx、微山县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上内容由马家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家强律师咨询。
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520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