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劳务中介收取费用后不能办理出国拒不退款被判刑的案例
黑劳务中介收取费用后不能办理出国拒不退款被判刑的案例
泰安刑事律师推荐以下非法经营案例,出国劳务中介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拒不退回受害人出国劳务费用,报案后被追究非法经营罪。
案情: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明知泰安市劳务培训基地某某技校以及山东某某信息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没有办理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以泰安市劳务培训基地某某技校(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义与侯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崔某某签订办理出国劳务承诺协议,约定通过山东xx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实现出国劳务,并收取侯某某等6人每人4.3万元的费用,合计25.8万元。侯某某等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赵某甲退还史某某2万元、侯某某5千元、崔某某5千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赵某甲退还侯某某1.8万元、王某甲1.4万元、史某某1万元、王某乙1.3万元、王某丙2.2万元、崔某某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侯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崔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还款记录、收到条、收据、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史某某1.3万元、侯某某2万元、崔某某2.5万元、王某甲2.9万元、王某丙2.1万元、王某乙3万元。
原标题: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