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没有取得批准擅自宰杀销售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31
人浏览

没有取得批准擅自宰杀销售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泰安刑事律师告诉你:在未取得畜牧部门批准的定点屠宰生猪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将收购的生猪擅自宰杀并针对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供市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男子陈某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便私设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及销售。日前,由四川省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去年1月4日至同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定点屠宰生猪的情况下,从五名养殖户处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76头,交易价格16万余元,在其屠宰场所内将收购的生猪擅自宰杀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边口)在花园、光明、芦溪等地市场销售。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未停止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销售生猪产品(边口)共计21102斤,价格为人民币245959.40元,盈利额为人民币29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畜牧部门批准的定点屠宰生猪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将收购的生猪擅自宰杀并针对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边口)供市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内容由马家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家强律师咨询。
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520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