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刘骏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律师说姻缘第39回浅析事实婚姻中的配偶继承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量:0

浅析事实婚姻中的配偶继承权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形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据此,认定事实婚姻成立与否应具备两个条件:1、法定时间节点为199421日;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199421日之前同居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否则,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双方有继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3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享有配偶继承权。

 

 

刘骏律师

刘骏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150-2136-678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