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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第20回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11 浏览量:0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文/刘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附事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始终是困绕被害人的实际问题,本文对此作以浅显的分析,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赔偿范围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物质损失是相对于精神损失而言的,是指因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并且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已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一)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1、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中回复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三)物质损失的范围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可见物质损失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四)调解可以不受“物质损失范围的限制”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中回复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二、特别规定
(1)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中明确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