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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第19回简说民事证据的“关联性”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量:0

简说民事证据的“关联性

 

/刘骏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民事证据具有三项基本特征,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其中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法律意义上的必然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即使是真实的,合法的,也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被采纳。

 

【代理案例】

原告准备租商铺开店,与正在招商的被告公司接洽后,决定租借被告公司的商铺,支付定金10万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一张定金收据,并口头约定某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原告加盟的代理商内部出现纠纷,原告到约定签约日,代理商仍没有明确同意原告租赁该商铺。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公司主管人员说明了情况,并提出宽限几日,待代理商问题解决后,马上签约。被告公司主管回微信表示同意。如此,反复多次,直到一个月后,原告重新更换代理品牌,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公司主管提出,现在可以签《房屋租赁合同》了。但是该主管微信回复:因为你的拖延,造成我公司对上家违约,我公司承担违约金后,与上家解除了合同,该地区商铺已取消。从而拒绝与原告签约,并明确提出10万元定金没收。

 

原告对此表示不服,找到本律师称:虽然是因为我原来的代理商内部纠纷,无法签约,但是我一直与被告公司保持联系和沟通,包括换品牌的事情,他们也是同意的,从来没有告诉我,他们对上家违约的事。因此,想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讨回定金10万元。

 

我在仔细听取原告陈述的事实后,问他:你能提供哪些证据证明你所说的事实。原告向我出示了被告公司开具的定金收据和他与公司主管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我在初步查看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后,问他:凭你现有证据,可以诉讼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但是,现有微信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只能说可以用作证据来证明,但是能否经过法庭质证,并被法庭采纳还存在很大风险,毕竟是你违约在先,而且被告也会利用该微信证据证明你违约在先。原告当即表示:刘律师,不论什么结果,我也要起诉争取一下。于是我们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我代理原告整理了相关的证据,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向法院申请立案,提出被告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定金罚责,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我方作为原告先向法庭举证了定金收据,证明支付定金的时间和金额。举证了原告与被告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同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三份证据。不出我之所料,其中微信聊天记录与我方提供的内容完全相同,还有一份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书面的证明内容清清楚楚写着:因为原告违约,导致被告对上家违约,支付违约金若干元。

 

经我对被告的付款凭证与我方的定金收据仔细核对,发现被告在收取我方定金之前半个月,已经因违约而支付了违约金。也就是说被告在收取我方定金时,已经与其上家解除合同没有商铺可出租了。于是,在法庭质证和辩论阶段,我向法庭明确提出,被告用自己的证据证明了其因违约与上家解除合同在先,以招商为名收取原告定金在后,其行为不仅是违约行为,更是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对此,法庭给予高度的重视,双方进行为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支持原告的主张,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原告取得了完胜。

 

【律师点评】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双方对证据关联性的运用是否得当。本案的焦点在于“谁违约。微信证据虽然可以证明签约过程的事实,但是该证据的确是双刃剑,事实上被告也将此作为证据提交了法庭用以证明原告违约。该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并认定一方违约,还要由法庭最终裁决。但是被告在举证时,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忽视证据的关联性,提交了其对上家违约在前的银行凭证。严格意义上讲该证据与被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不是证明被告主张的证据。相反却与原告的主张有关联性,是证明原告主张的关键性证据,而且是原告无法取得的证据。被告却将其作为“撒手剑,使了出来。结果反被原告律师“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一举将其斩落马下。

 

有一条著名的法谚说的好: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那么,作为当事人应当如何把握并运用好手中的证据,这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问题,更是实战经验的体现。
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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