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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8-10 浏览量:0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作的认定。在实际中,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定。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应为鉴定结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据此,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类型上,应属于鉴定结论。因此,在对该证据质证时,应当以鉴定结论的证据规格予以质证。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并非当然采信,如果有相反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相反的证明,仍可以予以推翻,由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二、事故过错责任承担的赔偿比例有定数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三种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具体的赔偿比例,很多当事人都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通过司法实践的总结与归纳,上海地区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标准可以确定为: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3。即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如果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如果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三、机动车无过错也有可能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确定了机动车无过错限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责任理赔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机动车不存在过错;(二)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

  

                                刘骏律师

                             2017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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