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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处理的十条法定规则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量:0

离婚了,房产怎么分?对于这个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总的原则:婚前购买的为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的取得方式,出资情形等复杂多样,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房屋产权(包括使用权房屋)的处理,简要归纳了十条法定规则,供阅读者参考。

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如双方不能协商,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还清的贷款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份,离婚时,依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支付购房首付,但仅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贷款,但是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如双方对婚前出资部份无异议的,婚前出资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婚后还贷部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双方对婚前出资部份有争议的,则需要依具体的证据证明已方主张成立。

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证书在婚后取得,并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婚后购买的居住用产权房,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时,产权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全部的购房款为其个人财产,则该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出资方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六、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七、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产权的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应结合房改政策和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九、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离婚时房屋产权仍属于赠与方,不予分割。

十、 离婚时使用权房屋处理

使用权房屋的承租权一般是由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签订的协议确定的,即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该类房屋的产权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1、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刘骏律师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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