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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姻缘之夫妻共同财产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19 浏览量:0

 

 上海刘骏律师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的工资和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设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从事生活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权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二)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已成为家庭生活之用,如果原物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已毁损、消耗、灭失,所有权一方不能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或抵偿。

3、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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