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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姻缘之事实婚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18 浏览量:0

 

                     上海刘骏律师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被公众认可的两性关系。

    二、事实婚姻的时间界定

    199421是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界限。

    凡在19942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为事实婚姻;在199421日以后男女双方以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既使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也属于同居关系。

    三、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1、对于199421日以前同居,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法院按离婚处理;

    2、对于199421日以后同居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需要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向法院起诉前补办了结婚登记的,按离婚处理;二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法院在处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对于一方坚持离婚,一方坚持不离婚的,并经调解无效的情形,法院不能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是法院在处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区别。

    4、对于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方死亡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另一方享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继承权。

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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