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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电话里骂民警不是公然侮辱

来源:朱学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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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电话里骂民警不是公然侮辱

  近日,贵州镇远县法院就发生在台江县的一起“民告官”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台江县公安局败诉。

  案情简介:2017年4月2日22时42分许,家住台江县城区的潘某醉酒后拨打民警刘某的手机,刘某接到电话后,使用免提功能将扬声器打开接听并录音,通话过程中,潘某对刘某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与刘某一起执勤的民警周某某和李某某通过扬声器听到了通话内容。

  刘某报案后,台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并于同日决定对潘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拘留日期截止至4月13日,理由是潘某“公然侮辱他人”。

  2017年4月20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此案存在案件名称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编写错误、复议机关适用错误的问题,责成台江县公安局纠正。台江县公安局随后将“纠正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潘某。潘某不服,起诉到镇远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台江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镇远县法院认为,公然侮辱是指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采取的是当众或者多人能够听到或看到的方式。本案中,潘某采取的是打电话的方式,手机的“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并非能使多人看到或者听到,不具有侮辱的公然性。虽然刘某打开了免提,但这是刘某自身行为导致,不是潘某打电话行为必然导致的客观结果。因此,潘某的行为并非公然侮辱。

据此,镇远县法院作出判决:台江县公安局对潘某下发的相关处罚决定书违法,。

专业人士认为,台江县公安局对案件定性不准确,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潘某的行为虽然不是公然侮辱,但是辱骂他人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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