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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计算利息

来源:殷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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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马某偿还李某本金150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未支持被上诉人李某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的主张。

案情介绍:

200910月到201111月,马某分四次共向李某借款1505万元。2013年李某转让某公司股权给马某300万元,转让某公司债权给马某700余万元。2014525日,马某给李某福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李某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贰万元整,此款不付利息,于20141231日还。”20152月,李某持该条向哈尔滨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给付借款本金2642万元及20152月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李某在起诉状中自认2642万元本金为四笔借款1505万元和转让股权的300万元以及转让债权700余万元组成。庭审中李某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称2642万元是本金1505万元及产生的利息1137万元构成(利息按1505万元四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所得),不包括转让的300万股权和700余万债权。

20159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判令马某偿还李某本金及利息2642万元,哈尔滨中院认为“1505万元是大额款项,不支付利息不符合常理,该借据与李某关于借款利率约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最高利率的4倍的主张相吻合。”故予以支持。

马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认为“李某只主张本金1505万元,故本院应围绕双方建立的1505万元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并就1505万元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及利率标准予以审查,因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马某又对李某主张四倍利息不予认可,李某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以该1137万元与案涉1505万元借款本金按“四倍计息”的数额基本吻合为由,认定1137万元的性质为利息不当。”故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律师说法: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因此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如何计算?

借款人逾期没有归还欠款,出借人怎么计算逾期利率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若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时,该怎么计算呢?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自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该利率不能超过24%,超过36%部分利息约定无效)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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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宏
  • 执业律所: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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