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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来源:殷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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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宏

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业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意见,法院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其中,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各自责任的划分由共同侵权人分别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共同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只是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划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举个案例:“甲乘坐乙驾驶的轿车外出,途中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甲受伤致残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甲无责任。”对这个案件,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法律已经明确划定了责任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不论当事人是如何起诉的,只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即可,有的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笔者对此有不同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不能将《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开适用,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规定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但该章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并不全面,只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没有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既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等问题《侵权责任法》虽然是普通法,第六章也只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予规定的特殊的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问题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在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内容上对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指导侵权类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要将《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起来适用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人依法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已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于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而言,肇事双方对受害人构成了共同侵权,法律明确规定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同时法律又赋予了被侵权人对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权,也赋予了侵权人追偿权。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各自责任,也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赔偿超过了自已应承担的数额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因此,在被侵权人请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只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显然不当。

再次,执法和用法不能脱离法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即保护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

不论是哪部法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序良俗。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非死即伤,轻者住院治疗,重者因伤致残甚至死亡,而如果承担主要责任的侵权人比如案例中的乙方没有赔偿能力,而承担次要责任的丙方有能力对被侵权人进行全额的赔偿,法院只按照责任划分进行判决显然无法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有损受害人的权益。当然也要尊重被侵权人的选择,在被侵权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责任人的各自责任并没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各自承担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被侵权人起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人的请求依法应该得到公正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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