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律师

王浩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黄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关于执业权利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王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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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1新律师法正式施行。新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多的执业权利,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法庭言论豁免权,但在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方仍存在缺陷,使得律师的执业权利停留于纸面。我所向承办刑事案件较多的律师了解新律师法实施情况,形成本报告。

 

   一、侦查阶段会见难

1、按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新律师法对会见场所无规定,往往在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根本没法会见。侦查机关往往在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几日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再与律师联系会见事宜。 律师凭三证直接会见难以落实。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 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对律师法的理解不一致,普遍认为新律师法与刑诉法相抵触,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批准倒也罢,往往侦查机关利用各种理由推诿会见,如办案人员不在,没有人陪同。

我所部分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难有作为,侦查机关往往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干扰办案为由拒绝、推诿会见,既然会见权难以保障,不如取消该项权利。

还有部分律师认为,尽管律师法规定了直接会见,即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但为了保护律师自身,会见前还是要与侦查机关联系,请侦查机关批准以及派员参加,以免有关机关随意将伪证罪以及窜供的帽子扣在律师头上。市司法局调研结果也绕开可直接会见,而是认为会见应由统一部门批准、避免众多部分批准会见造成律师无所适从。律师法虽规定了会见权,但对律师会见遇到障碍时没有规定救济途径,这使得律师会见权落空。

在证据充分扎实的案件中,有些侦查机关很容易批准律师第一次会见,但第二、三次教为困难。

3、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这就排斥了侦查机关派员参加,而律师无法得知会见场所是否有监听,派员参加直接干扰了律师会见。刑诉法规定律师有了解案情的权利,侦查机关在场使得律师不可能了解案情,侦查机关往往对律师会见过程进行限制,经常打断律师问话,有的甚至限制会见时间的长短,使得会见流于形式。这些做法非常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但新与律师对立,律师法实施后,我市侦查会见时间短

  在审查起诉、诉讼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罪犯比较容易。

    二、阅卷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立法对不同阶段的阅卷范围不明确,对律师阅卷权有影响。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的诉讼文书仅限于起诉意见书,其他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更加不可能摘抄和复制,公诉部门不准的理由是:律师法虽有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也没有接到上级机关准予查阅、摘抄和复制的通知,因此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制。

 

   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查阅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案件材料,但是,公诉机关只向人民法院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人名单的案件,律师不能够到公诉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尚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当中,有时会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很少有批准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个别案件则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在刑事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不够重视,对于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的申请,基本上不予批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当中,都不愿意自行调查取证,主要原因是担心承担涉嫌伪证罪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三难的危害和后果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由于三难造成的执法弹性和随意性,直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三难的存在往往是人为操作造成的,于是部分当事人为解决三难问题而想方设法找关系,走路子,个别素质不高的律师则与公检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助长了司法腐败的滋生。三难问题实质上是司法体制不完善的表现,它排斥刑事诉讼活动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抗辩原则,侦查机关利用国家强制力和先进的侦查技术,可以获取大量的证据,而辩护律师则因三难的限制,看到和取得的证据十分有限,必然导致在审判活动中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从而使律师的辩护往往流于形式。三难的存在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困难多,执业风险大,律师不愿办或不敢办刑事案件,挫伤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削弱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意见和建议

 

   充分认识我国刑事诉讼同时承担着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任务。惩罚和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解决三难问题,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权利,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方面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两法发生冲突,最根本的办法是尽早修改刑事诉讼法,只有及时针对法律的冲突加以修改和完善,才能让《律师法》真正起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作用。然而,法律的修改需待时日。目前情况下《律师法》到底如何顺畅施行?呼吁立法机关尽快表明态度,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严肃律师法的施行。此外,新律师法与公、检、法机关各自解释、规定和习惯性工作程序衔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相关部委规定衔接都存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过渡性文件,以解决现实中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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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浩
  • 执业律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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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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