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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责与正义感

来源:赵立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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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职责与正义感

        一个律师应负有双重职责。其一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诉讼当事人对法律或正义这类的抽象问题并不感兴趣,他们只对他们的案子能否胜诉感兴趣。律师所要做的一切就是要使当事人的的案子能够公平地获得胜诉。律师的另外一个职责是协助法庭得出正确的判决。法官与律师是正义的两个支柱,这应当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目标。       —— V.G奥克

      律师的责任是尽力地运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使用非法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律师所负有的责任要求他尽其最大的力量去调和以下两者——他有责任去维护的其当事人利益与他所负担的维护永恒正义与真理的责任。      —— 科伯恩
    《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
      人们认为律师就是通过打官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很少知道.律师的工作打官司是一个方面。把官司打胜每个负责任的律师都这样想,也是努力去做的。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认真阅卷,调查取证等做好出庭的充分准备,这是打胜官司的前提条件。在法庭上随机应变充分发挥演说能力是打胜官司的关键。法庭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的的共同舞台,人们一般在法庭上才看到律师的作用和水平,律师也只有在法庭上才能充分展现自已的才智。
      有些案件庭审结束后,被害人的家属情绪很激动,久久不肯散去,嘴里不停地叫骂着什么,一半是在骂杀人嫌疑犯,另一半是把矛头指向了为他辩护的律师:这是什么律师,为这么一个坏坯说话,还帮他求情。有的叫嚷着“这个律师不晓得收了他多少黑钱”,有的叫嚷着“等会儿看见他要打他一顿”。其实,有些嫌疑犯根本没有钱请律师,这个辩护律师是法院为他免费指定的,这也是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权利。问题的关键在于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是律师的职责。律师不是为坏人说话,而是在为他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赋予的辩护。为他讲事实摆道理,为他寻找最合适的法律依据,最终是保证司法公正。在法庭上律师根据对法律的理解把不分明的地方分清,这要看律师的才能了。能够把不分明的地方分清,把争议的焦点讲透彻,使听众点头称是,使对方无可辩驳,审判官自然会听你的了。这不尽是体现律师的才智更是展现了律师的价值。 律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去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尽管律师会给罪犯辩护,但是律师绝对不是“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人权”辩护。律师通过为被告人人权辩护,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说:律师要有正义感
      律师的环境就是法治的环境,法治的环境越好,律师从业就越方便,法治环境越差,律师自己的执业环境就越不好。现在确实有的律师在破坏自己的环境。律师不能自己破坏自己的生存环境。田文昌律师说: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手中没有公权力,不像法官,不像检察官,不像政府,在我国,还有加一个党的权力,既无党权,又无政权、司法权。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处在权力最弱势的一面。在这样的困境下,律师就非常有自卑感,比起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官员来显得矮人一等,因为没有权力嘛。其常常讲律师不应该有这样的自卑感。手中没有那些国家的权力,但还有一个强大的后盾,那就是社会的权力。任何国家都把律师看成社会工作者,它的权力来自于民间,来自于社会。以社会权力对抗国家权力,相比起来可能处在弱势,但某种意义上说却是很崇高的,因为它服务对象所面临的也是国家权力。无论是国家对他公诉了,或者是一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弱势群体。可能他杀人越货的强盗,曾经很厉害,但在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这些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在庞大的党政权力面前也就变成弱势的了。所以,律师是对弱者伸出法律援助之手,以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与强大的权力对抗。另外,从法治的角度讲,尽量使天平均衡,不要使国家权力过大,使它向社会一方倾斜。从而,律师在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制衡上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不断地匡扶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个弱势群体当然包括刑事犯罪分子,被抓起来之后,一切权利可能就被剥夺了,权利就更需要维护。现在有人对律师为犯罪分子、腐败官员辩护很不理解。比如,田文昌律师为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辩护,政法大学有个学生居然说:“当初,你为大邱庄受欺压的农民辩护我很敬佩,可是你竟然为黑社会头目辩护我很失望”,我觉得这就不像一个学法律的人说的话了。律师就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在斗争的过程必然要对抗权力,挑战权力,实际上也是为了保护权力更好地实行。权力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尺度和试金石。律师的制衡就是通过民间的力量去制衡,因为监督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民间监督和舆论监督,所以,律师是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律师是司法制衡里不可缺少的三角里的一面。有控诉就有辩护,法院就有裁决,只有控诉没有辩护不行,只有控辩没有中立的裁决也不行。问题是法院和检察院常常是一起的,权力很大,律师只是形式的或者根本就起不到作用。有的人现在断然否定律师与公检法是一家,认为律师是麻烦制造者的大有人在,这怎么能行啊?权利很不对等,律师的权利还比较弱,仅有的一些权利常遭剥夺,不能落实。司法制衡的三方在制度设计上要达到权利均衡,不能出现倾斜,否则律师就不会起作用,司法目标和法律价值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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