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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冯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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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冯鹰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09日

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济宁市从2012年3月1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均超过15%。
据济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介绍,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基于下列考虑。一是提高工资标准,应对物价上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职工工资增长以及企业人工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因素,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数学模型进行测算后,最终确定的。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保障非全日制就业者合法权益。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近年来城市服务业水平不断提高,小时工的群体也不断壮大。在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保障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兼顾企业人工成本承受力。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直接拉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报酬人群的工资增长,也将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群体的收入水平。同时,这次调整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也考虑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统筹兼顾了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 (王焱)
相关链接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注意下列问题。1、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按规定和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3、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4、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5、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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