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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的正确标注,你真的懂吗?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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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拥有专利,并将其作为产品宣传的一个重要方式,不仅仅可以起到保护作用,避免他人侵权,而将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存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宣传窗口。专利产品,本身具有较好的创新性,也能被市场认可为高科技产品,其售价和竞争力,往往具有较好的优势。有些产品直接在包装上表明专利号,价格往往也高于同类产品,拥有专利能提升企业产品附加值。



专利权人可在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颁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发》中的第四条规定: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但是,对于专利的标识标注,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准确标注,可能会被罚款,甚至会被视为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


该如何正确的进行专利标识标注



正确的标注方法可参展国知局2012年颁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其中第五、六、七条: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什么情况会被视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广告法专门设置了专利在广告中使用规范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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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巧玲
  • 执业律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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