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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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构成有哪些?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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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多年,什么天灾人祸没见过,什么疑难杂症没见过,在治病救人上从来没再怕过。

唯一怕的就是发生医疗事故


在现实的医疗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些医疗纠纷,甚至矛盾激化引起医患之间的冲突。但是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医疗事故是由医护一方的失职或失误而直接造成病人出现的不良后果。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



何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的基本要件


1、人员有失职;


2、等级的不良后果;


3、这一不良后果又是医护人员的失职直接造成的,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作为业务过失类犯罪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又较普通医疗事故更为严格和谨慎,因为由于该罪主体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在客观方面因为其专业性极强,并且,医疗事故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刑法的介入界限往往是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难题。


医疗事故的构成


(1)医疗事故的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1、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一,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当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

  所谓医务人员,一般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各级医疗机构培训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认或者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具体而言,医务人员包括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故意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性质和情节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医多年,什么天灾人祸没见过,什么疑难杂症没见过,在治病救人上从来没再怕过。

唯一怕的就是发生医疗事故


在现实的医疗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些医疗纠纷,甚至矛盾激化引起医患之间的冲突。但是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医疗事故是由医护一方的失职或失误而直接造成病人出现的不良后果。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



何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的基本要件


1、人员有失职;


2、等级的不良后果;


3、这一不良后果又是医护人员的失职直接造成的,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作为业务过失类犯罪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又较普通医疗事故更为严格和谨慎,因为由于该罪主体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在客观方面因为其专业性极强,并且,医疗事故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刑法的介入界限往往是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难题。


医疗事故的构成


(1)医疗事故的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1、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一,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当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

  所谓医务人员,一般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各级医疗机构培训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认或者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具体而言,医务人员包括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故意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性质和情节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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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巧玲
  • 执业律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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