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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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
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潍坊律师徐振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会员,执业于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被评为优秀律师、青年律师标兵,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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