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金额标准的确定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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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但针对这个规定,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一裁终局”要求仲裁裁决支持的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当地月最低平均工资的12倍。其实,此种理解忽视了劳动法体系建立的基本理念。劳动法在构建中,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出发点,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力。因此,对上述法条的规定,应采取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解释,即在仲裁裁决支持的各分项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情形下,适用“一裁终局”。这种理解也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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