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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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法律责任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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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债务问题亦或经营困难最终导致公司破产清算,这时公司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以下几种情形视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1、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不动产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2、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亦或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其出资的实物亦或不动产评估价值明显低于于其实际价值。

4、股东交付的实物在品质上或权利上存在瑕疵不完美的情况。

二、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以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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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倬
  • 执业律所: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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