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的被告人郑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的同意,指派我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车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马上就用自己的手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及时报120和122,该行为属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极小。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是结果犯。被告人郑某某在主观上绝没有任何恶性,且事故发生前未受过司法机关的处罚,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其家属及亲人也积极想方设法赔偿受害人并得到了受害人近亲属真诚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肯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中国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郑某某系其一家中的脊梁,其上有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尚还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上有老,下有小,其主观恶性极小,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塑性较强。所以,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以免其家分崩离析,影响社会的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使其重返社会接受实践再教育,让被告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肯请人民法院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周泽国律师
20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