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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算工伤吗?关于工伤,你又了解多少?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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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简单来说应当符合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职责)受到的事故伤害,即“三工”。同时具备这三要素,属于典型的工伤。有些工伤在形式上并不完全具备“三工”要素,但由于法律加以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展开吧。

  

【真实案例解读

  新京报讯,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段某加班,在和同事共进午餐时猝死,当地人社局先后四次认定不属于工伤,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段某的死亡是在学校安排的加班,在用餐期间突发疾病猝死,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应属于工伤,当地人社局先后不予认定为工伤是不合法的。

  在家属数次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方式来进行维权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下,当地人社局在重新介入调查后,将其认定为工伤,相关部门发放了属于段某的工亡赔偿。

  

【认定工伤程序

  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不被认定为工伤时,职工、近亲属、用人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当认定为工伤时,仅用人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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