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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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张月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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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一方有的夫妻之间曾发生未经另一方同意而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一旦借款人到期没能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就应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实现担保时是夫妻一方个人承担担保责任?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

    孙某和王某感情不和。孙某起诉到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王某的朋友借钱,王某为朋友提供一份20万元的债务担保。此时苏某要王某的朋友还钱。可王某的朋友无法还钱。听说王某正在法院打离婚官司,苏某主张担保人王某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20万元借款的担保责任。那么孙某是否应该承担这20万元的担保责任?什么样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里所称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家庭生活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地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

      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当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王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同时家庭也显然不可能从中受益。因此,王某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所负债务自然是个人债务,不能凭此要求孙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苏某只能要求王某个人承担担保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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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月红
  • 执业律所: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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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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