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文律师

徐汇文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审查

来源:徐汇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7
人浏览

案情简介:

美国某公司向宁波某工厂采购一批产品,支付定金后,宁波工厂未能按照合同交货,双方发生纠纷,美国公司欲起诉宁波工厂。经查,所有合同和订单均由一香港离岸公司盖章,定金也支付至离岸公司账户。美国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宁波工厂?美国公司能否在宁波起诉?


律师意见: 

离岸公司通常是投资者为了避税而设立的公司,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很多宁波的工厂直接以离岸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外国买方由于对中国的法律不甚了解,也未在订购产品前对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甚至很多国际贸易纠纷案例中,双方甚至没有正规的合同、订单及形式发票,导致出现纠纷后,外国买方难以维权。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民商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公司而言,通常指公司登记注册地法院管辖。如果签订合同的主体是离岸公司,其注册地并非在宁波,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未做明确约定的,宁波法院对相关纠纷不具有管辖权,美国公司不能在宁波起诉。

另外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虽然贸易洽谈都是直接同宁波工厂进行的,但最终签署合同的主体并非宁波工厂,美国公司如以违约为由起诉的,不能直接起诉宁波工厂。

律师建议:

建议外国买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代表处,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尽量避免与离岸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以免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由徐汇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徐汇文律师咨询。
徐汇文律师
徐汇文律师
帮助过 1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汇文
  • 执业律所: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2*********3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 地  址:
    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