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起诉是必需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某平,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蔡桥乡南林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杨某林,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黄亭市镇 大水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其老婆尹某梅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陆万(160000)元整;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60000元×4.90%(年利率)×1.5年=11760元,顺延照计;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邵阳县蔡桥乡人,被告是邵阳县黄亭市镇人,原被告是老乡兼相识多年的朋友;原被告的老婆也很熟悉是朋友。原告夫妇在广东那边打工,被告夫妇在广东那边开厂。由于原被告双方耍得好,既是老乡又是朋友;2017年被告分两次(一次3.5万元一次2.5万元)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开厂周转,两次都是现金给的被告;原告信任被告,又碍于朋友面子关系,没有要他当场出具借条。2018年1月8日,被告又以开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97000元到被告指定的其老婆尹某梅的户头,另外给了3000元现金给被告。借款之后被告没有积极还款,原告有些不放心,要求被告补借条给原告,被告于2018年3月25日亲手书写并按了手印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
2018年6月份开始原告催促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以生意不好、无力偿还为由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由于被告的一再失信食言,原告现不得已向贵院起诉来追索这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虽然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后被告拒不还款的,从催促之日起应该支付利息。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