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梅律师

杨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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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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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词

来源:杨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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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被告人罗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男,1999527日生,2015826日和同伴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五十四第一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罗某是受童某的提议后才参与实施的抢劫,且在实施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系初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2被告因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3被告实施犯罪行为时未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4被告和同伙抢劫的财物价值合计1000元,数额相对不大,且被告真心悔过,其家属已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已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并结合被告人罗某的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之规定:被告实施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小,适用缓刑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被告父母也深刻的吸取了这次教训,以后会严加管教被告愿意接受监督被告人的情况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所以,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罗某,因是未成年人,系初犯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希望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础上,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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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1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胜梅
  • 执业律所: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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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0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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