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兰律师

张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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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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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人单位之劳动合同

来源:张爱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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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后,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加,而大部分案件无疑都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及不依<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劳动保险为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在这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也往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持了劳动者的主张。无疑这样的结果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这样的案件在有些用人单位已成为连锁反映。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难道也只能甘愿承受,而无任何翻盘的机会吗?笔者认为并不必然。下面笔者就浅析用人单位该如何在法律的大环境下从被动的法律制裁者转换到主动的法律的受益者。

首先、从用人单位的决策层说起,

大家都知道,当今社会提倡的法制社会,而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中的不断普及,用人单位的决策者们的观念也应该与时俱进,用法律的思维去管理企业,(包括劳动者),聘请专业的律师为企业保驾护航。

其次、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说起

现实之中,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有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只是一份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书,而其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几乎完全是照般〈劳动合同法〉之条文,可想而知,这样的劳动合同并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的益处。相反会成为劳动者提出劳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因此,企业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专业律师的拟订。

另外,有的企业简单认为不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手中就没有用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为日后引发的劳动争议给劳动者设置障碍。孰不知这样根本就阻止不了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对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样一个事实而言,一个专业律师并不难做到。而且一旦事实劳动关系被确认,那用人单位就要面临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罚责。因此,用人单位不应该不签署劳动合同。而是应该寻找专业律师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去拟订。以确保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更有价值!

                                  张爱兰律师

                                2014年1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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