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香港“六合彩”等进行赌博的性质判定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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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广东一些地方利用香港“六合彩”等进行赌博的情况比较突出,各级公检法机关均被要求认真贯彻省委领导关于“重锤打庄家,惩治保护伞”的指示精神,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打击取缔“六合彩”等赌博活动,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作出了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01]47号),具体意见如下:一、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定罪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接受投注的人数少,投注金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明知庄家、赌头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人;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或长期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以赌博共犯论处。对以“六合彩”赌博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有关规定,以诈骗罪论处。
对“六合彩”赌博活动中的一般参赌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在做好取证工作,责令具结悔过后,可视其情节从轻或免除处罚,但对其中以赌博为生或主要经济来源者,应以赌博罪论处。
以上是列举式展现,但是案件罪名和性质界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走向,只要在掌握法律、司法解释、和地方性规定的同时才能办好每一个案件,让无罪者无罪,让罪轻者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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