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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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律问题汇总
非原创(摘抄) 发布时间:2016-05-24 浏览量:0
离婚条件问题
离婚管辖问题
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抚养权问题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彩礼问题
家庭暴力问题
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庭私事,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军人离婚问题
财产分割问题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整理出2016最新房产分割表。(来源法务之家,感谢表格原作:姚晓利 柳叶飞刀 )
序号 |
购房时间 |
出资类型 |
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
1 |
婚前购房 |
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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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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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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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5 |
|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
6 |
婚后购房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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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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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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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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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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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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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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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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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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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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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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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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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
19 |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
取得房本后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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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
离婚后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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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
协商不了的,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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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
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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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
涉及第三人,另诉。 |
20 |
政策房 |
1、经济适用房 |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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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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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限房 |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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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计算公式 |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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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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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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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说“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对如何补偿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
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注:财产分割问题十分复杂,具体如何认定和分割,请咨询律师。
婚外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