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黎文律师

彭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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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湖轮胎,消费维权

来源:彭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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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5央视3.15晚会中,曝光了锦湖轮胎在制造中存在的以返炼胶代替原片胶,严重影响轮胎质量的严重问题。2011324日下午,成都市消费者协会针对“锦湖轮胎”事件,召集我市汽车商会、汽车经销商代表、媒体、省律协消专委律师召开了专题会议。

锦湖轮胎在国内有三大生产基地,分布在天津、南京和长春,央视曝光的是锦湖轮胎天津工厂,国家质检总局已将锦湖天津工厂3C认证资格吊销。此后又有车友投诉南京锦湖轮胎没有3C认证书。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面上类似于“锦湖轮胎”事件的问题轮胎,笔者谈谈个人观点。

一、关于“问题轮胎”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或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问题轮胎”应定性为不合格产品。明知属于问题轮胎”而继续销售的,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三、关于“问题轮胎”消费者维权问题

针对生产厂家对消费者投诉轮胎出现“鼓包”、“裂纹”等现象表示:“不代表轮胎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轮胎气压的不稳定、路况复杂、驾驶者的不良驾驶习惯等都可以导致”,从而使消费者维权出现举证困难。消费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法院可委托法定的、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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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彭黎文
  • 执业律所: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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