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男方将财产赠与小三,女方申请撤销赠与

  马先生和赵女士与2008年结婚,婚后由于赵女士经常出差,马先生便通过网络聊天排解寂寞。2010年5月,马先生在网上认识了女大学生郭小丽。两人感情与日俱增,不久两人就和马先生确定了“情人关系”。为表爱意,马先生承诺赠与一套房子给郭小丽,并写下了一份赠与协议。

  2012年4月,马先生买了一套新房,并告诉郭小丽,这套房子是赠与给她的。但是马先生怕妻子赵女士发现,便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想到不久之后,赵女士就发现了马先生和郭小丽的情人关系,气愤之极,向马先生提出了离婚。理亏的马先生答应作为离婚补偿两套房子由赵女士任选一套。

  此时郭小丽提出反对,她拿出了马先生的赠与协议,说马先生新买的的这套房屋应该是自己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于是,气愤的赵女士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赠与合同。

  离婚律师答疑: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关于共同财产的处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的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马先生在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马先生的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马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与郭小丽的行为,侵害了赵女士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现赵女士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对该房产的赠与,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