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1993年在北京松下公司工作,签订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清算手续,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并办理了离厂手续。次年李某又与北京松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合同延期至2010年,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北京松下公司不同意。随后,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北京松下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威法分析

  李某合同期满后,进行社保清算及离职手续。其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满十年,不符合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要件。不应支持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