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负债是立法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是夫妻之间为共同生活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不是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必须以下两个标准: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二、24条不分青红皂白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夫妻联合对付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解释出台的产生积极效应和前提是遏制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三、24条的消极后果是即使一方负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即使“夫妻关系存续,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4条夫妻共同债务”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的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违背了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内容,从而导致只要夫妻一方举债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条有但书的内容,但让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借款时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借款时知道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存在约定财产制很难,因为债权人知道与不知道属于主观内容很难调查取证,因此在取证难的情况下一方举债的基本上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误伤了广大女性。

  四、24条新增两款能解决误伤广大女性的问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不增加该款内容,虚构的债务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和合同法都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既然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非举债的夫妻一方自然就无需偿还。而且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在举证角度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赌博或者吸毒所产生的债务明显属于违法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根本就不成立或无效,因此即使该司法解释不存在,举债的夫妻一方因债务违法也无需向所谓的债权人偿还,既然举债的一方无需偿还,非举债的夫妻一方更无需偿还。当然,是否属于赌债或吸毒产生债务举证也存在一定困难。

  结论,新增的两个条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24条的症结所在“举债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其实如果按照婚姻法立法本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借款合意时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最好能让夫妻双方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并且注明用途,因此债权人若能做到上述几点,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债务也不会有困难。而司法解释24条出现后,债权人和夫妻一方达成借贷合意就可以追究非举债夫妻的责任。该解释就此错误的引导了债权人和债务人,24条补充规定不仅又是一次画蛇添足,而且没有解决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