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是**市郊区村委会**村人,从2003年3月26日开始,李某以承包方式与**市**街道经济发展办事处签订《承包经营**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同》,2015年3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李某认为其原任**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也因自然终止,遂于2016年5月6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该申请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没有按规定提交办理注销登记的必备文件,遂于2016年6月1日对李某的申请事项作出《注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对被告作出的《注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展示

  原告李某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注销登记”的法定职责,该事实有原告在庭审的陈述所证实。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注销登记的职能部门,而按照上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必须向职能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等材料,原告李某向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未能提交办理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必备文件,因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注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规定,该行政行为是被告履行职务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原告李某因此而诉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