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夫妻共同债务 离家未归 连带承担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5年6月份之前多次向黄某借款,累计80多万元人民币,时至今日,借款仍未还清,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黄某和他的妻子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借款及逾期利息。本案中,法院确认黄某和陈某的夫妻关系,并查明婚后黄某由于沉迷赌博,举债无数,经常被追债夫妻关系日渐破裂,于是从2004年开始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数年来偶尔回家从未在家过夜,也没有向其支付任何扶养费或向被告陈静及其儿女支付过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问题:本案中被告黄某妻子陈某是否需要连带承担黄某对外债务?

  【威法律师点评】根据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在本案中,结合黄某母亲郭某的出具的《证人证言》、证人黎XX的证词、被告陈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和《证明》,加上涉案中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却并无被告陈某的签名的《借条》,可证实两被告确已分居多年,被告黄某的借款并非用于两被告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涉案的借款更非被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无需连带支付被告黄某对外所欠债务。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